隨著私家車數量的增長,擁堵已成典型的“城市病”,申城也不例外。去年12月上海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會議披露,全市車輛總數近270萬輛,加上外省市長期在滬車輛,總數超過300萬輛,而且每年10萬輛的增長已是常量。但記者昨天在采訪中了解到,至少在對違停的處罰上,上海以及全國其它“堵城”目前無法使用“重罰”這一利器。
深圳依據危害程度分3檔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若違法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深圳去年就已突破這個罰款上限:去年11月,警方將深圳新航站樓離港平臺設置為“交通繁忙路段”,對違停違法行為執(zhí)行罰款500元的處罰標準。
前天,深圳交警部門負責人表示,將根據違停對交通的危害程度,分成3檔進行處罰:對一般違停車輛處以200元罰款;對在高峰期占用主干道的車輛處以500元罰款;對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應急車道、嚴重影響交通的車輛處以1000元罰款。未來,還可能啟動最高2000元的處罰標準。
深圳交警祭出“重典”有其法律依據。去年3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稐l例》明確規(guī)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指出并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如此說來,深圳交警最高1000元的罰款尚未“頂格”。
上海處罰違停為何難用“重典”
針對較惡劣的違停行為,上海交警也曾試圖采用“嚴厲手段”。2012年,虹口交警一度對亂停的車輛執(zhí)行“鎖車輪”的處理方式。當時,警方數據顯示,亂停車已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僅在一個中隊轄區(qū),一周之內就接到了200多起亂停車報警。“鎖車輪”的做法引得不少市民拍手稱快,也引起了一些爭議,最后不了了之。這背后有著怎樣的法規(guī)背景?
記者了解到,根據2000年施行的《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46號令),機動車違章停放有下列情形—采取拖曳可能損壞機動車的,或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移走車輛的,交警可以鎖定車輪。然而,46號令在2004年廢止。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69號令)刪去了關于對違停車輛鎖車輪的條款。因此,虹口交警鎖車輪的做法只是一種不被正式認可的“嘗試”。
那么,上海以及全國各大“堵城”能否參照深圳,通過地方立法,結合地方交通擁堵情況,給出“治堵重典”?恐怕很難。深圳特區(qū)具有特殊的立法權。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授權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深圳市政府分別制定法規(guī)和規(guī)章在深圳經濟特區(qū)實施的決定。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規(guī)定,“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作變通規(guī)定的,在本經濟特區(qū)適用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上海并非經濟特區(qū),地方立法必須依據上位法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對于違停處罰,上海地方立法不能超出《道路交通安全法》“20元-200元”的罰款幅度。本報記者沈竹士
調整收費價可引導科學停車
在上位法未做修改的前提下,上海執(zhí)法人員無法祭出重典,但深圳治理交通擁堵的一系列措施仍有其借鑒意義。就在今年3月,深圳市政府公布了新的《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同時,深圳市政府委托研究機構所作的相關調研建議,提高超過1小時時長的道路停車收費標準,長時道路停車收費應該高于停車場庫(路外)收費。以較高的收費,抑制長時停車需求,促使駕駛人優(yōu)先選擇停車場庫,而不是占用道路資源停車。
上海市交港局、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也在今年1月發(fā)出了《關于調整外環(huán)線以內機動車道路停車場設置的通知》。與通知同期發(fā)布的還有《道路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停車收費價格8年未漲。但在這8年當中,機動車數量已經翻了數倍。治理交通擁堵并非單單是交警部門的事,相關部門完全可以在規(guī)劃、引導停車時,運用經濟杠桿調節(jié)需求,從而緩解過多道路停車帶來的擁堵。據悉,上海交通管理部門最近幾年一直在就停車收費價格調整政策進行相關研究及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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