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87號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guī)范購銷和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部是全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qū)內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禁毒部門應當設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專門機構,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設專門人員,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運輸許可或者備案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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