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教育局、物價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收費票據使用行為,促進民辦非學歷教育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現(xiàn)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財政票據管理的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實際,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進行法人登記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包括各類學校、培訓中心、活動中心、專(進)修院校等,其資金收支與管理活動不屬于公共財政管理范圍,因此,其收費從2009年開始不再使用財政票據。
二、非學歷教育屬服務行為,其收費性質為服務性收費,應屬于服務價格管理范圍。因此,按照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其收費應使用稅務發(fā)票,并自行申報納稅。凡符合減免稅優(yōu)惠照顧政策的,可向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享受稅收減免優(yōu)惠政策相關手續(xù)。三、各級財政部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應停止對各類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辦理財政票據購領證和購領財政票據。同時,對已發(fā)放的財政票據購領證應盡快收回注銷,并做好清算工作:一是認真做好已購領財政票據的結報核銷工作,核清領、用、存數量;二是及時收回未開具使用的空白財政票據;三是加強對已用票據的檢查,對違規(guī)使用財政票據進行亂收費等行為,應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查處。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物價局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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