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10)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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