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銀行人員操作馬虎 儲戶存款險遭損失
儲戶王先生將其本人身份證、存折,連同密碼都被他朋友騙走,發(fā)現(xiàn)被騙后,他當日即致電開戶銀行,并成功辦理了口頭掛失。但掛失后當日王先生卻驚訝的發(fā)現(xiàn)賬戶內52萬元資金消失了,于是他向銀行方面進行投訴。
經調查了解,王先生與其朋友之間存在經濟糾紛,其朋友在王先生存折掛失后,當日自行去轄區(qū)某支行申請解除掛失,由于支行柜員未仔細核對存款人的相關信息,大堂值班經理根據銀行內部風險管控制度進行業(yè)務授權時,審查也流于形式,在王先生本人未到場情況下,使其朋友成功解除掛失,存折內52萬元款項被其轉走。情況查明后,銀行方面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最終52萬元款項被追回。
消保委評析警示:
《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儲戶遺失存單、存折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xù)。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后,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本案中,王先生已經通過全國統(tǒng)一客服電話成功辦理了口頭掛失,該銀行工作人員在賬戶已經掛失且本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掛失解除,導致賬戶資金被轉走,應當承擔責任。確保信用卡安全,既有銀行方面應該盡到的義務,同時對持卡人來講,一定要盡到盡可能合理的注意義務。如果是銀行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安全保障義務,用戶可以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八:賣房遭遇中介做局 過戶后買方玩消失
2013年11月初,蔣先生通過某大型房產中介將位于鄞州區(qū)姜山鎮(zhèn)某小區(qū)的商品房出售。沒過幾天,中介通知上門看房,買主李女士一看就歡喜,于是雙方在2013年11月30日,在中介指導下簽訂了一份《寧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90萬元,定金5萬,首付20萬元,余款70萬元待辦完房產過戶手續(xù)后一次性付清。爾后中介又與雙方另外簽訂了一份《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約定款清交房,提前交房的風險與中介無涉,二份合同雙方都確認簽字。12月中旬,李女士在支付40萬房款后,要求余款辦理按揭貸款,蔣先生表示同意,中介也承諾,房產證由中介保管,等余款到賬后再交付房產證。但意想不到的是,款未清,房產證已過戶,且李女士直接辦理了抵押貸款,錢用在了其老公開設的企業(yè)的資金周轉,等蔣先生得知為時已晚,對方電話也不接,中介無人理睬,這樣過了三四個月,無奈之下,蔣先生到鄞州區(qū)消保委投訴。
2014年3月25日,區(qū)消保委受理投訴后,從調查中發(fā)現(xiàn),李女士與其丈夫在鄞州姜山開辦有一家企業(yè),因企業(yè)資金緊張,李女士買通中介工作人員,在未經蔣先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產證過戶并辦理抵押貸款,造成蔣先生權益受損。區(qū)消保委認為,中介與雙方簽訂的《寧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和《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中介與李女士存在違約行為。在區(qū)消保委的努力下,李女士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但要求分期付款;中介方也承認工作有失誤,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理,蔣先生也只好接受這樣一個調解結果。最后,在區(qū)消保委的主持下,簽訂一份調解協(xié)議。三個月后,蔣先生總算拿到最后一筆尾款。
消保委評析警示:
這是一起由中介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引起的二手房買賣糾紛。中介本應該履行職責,告訴交易雙方相關權利義務、注意事項及買賣風險,監(jiān)督雙方及時履行合同義務;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采用欺詐、隱瞞、賄賂等手段,承攬業(yè)務,泄露當事人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消保委提醒在二手房交易中注意控制風險:一是選擇信譽較好的房產中介,查驗營業(yè)執(zhí)照及資質情況,查看中介人員有關證件及資質情況;二是一定要查看當事方身份證,核對有關信息;三是要認真閱讀合同重要條款,對《買賣合同》《中介合同》中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條款一定要仔細閱讀;四是目前的房產按揭貸款流程存在極大風險,產權轉移與資金交付應當基本實現(xiàn)同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