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評估
第二十三條 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的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依法可以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評估機構名錄,向社會公開其名稱、資質等級、信用信息等內容。
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chǎn)估價師以及價格、房產(chǎn)、土地、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對房屋征收評估事項進行技術指導、依申請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評估機構名錄范圍內協(xié)商選定評估機構,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協(xié)商結果書面意見。協(xié)商結果書面意見應當征得房屋征收范圍內所有被征收人的同意。未提交書面意見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視作未協(xié)商選定。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內未協(xié)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評估機構。
第二十六條 采取投票確定或者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候選的評估機構應當不少于三家并通過公開報名的方式確定。
對投票確定評估機構的,最終確定的評估機構應當獲得過半數(shù)被征收人的選票。候選的評估機構均未獲得過半數(shù)被征收人選票的,應當通過搖號或者抽簽的方式確定。
通過搖號或者抽簽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三日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搖號或者抽簽的時間、地點和候選的評估機構名單。
投票或者搖號、抽簽確定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機構現(xiàn)場公證。公證費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選定或者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單予以公告,并與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地向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情況,明確評估對象,不得遺漏、虛構。
第二十八條 評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chǎn)權調換房屋價值,應當優(yōu)先采用比較法。因缺少類似房地產(chǎn)交易實例而不具備比較法評估條件的,可以選用收益法、成本法等其他方法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
采用比較法評估的,由評估機構根據(jù)評估比準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具體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容積率等因素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
前款所稱評估比準價格包括被征收房屋評估比準價格和用于產(chǎn)權調換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是指評估機構根據(jù)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基本狀況和用于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狀況設定類似比準案例,經(jīng)過評估得出的評估時點的比準案例房屋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及其裝修、附屬物和用于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同一家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
第二十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根據(jù)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承租人公示。
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chǎn)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xiàn)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受委托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承租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得收取費用。
被征收人、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鑒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評估費由委托人承擔,列入房屋征收成本;房屋征收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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