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非住宅房屋補償
第四十八條 對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裝修價值、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屬物價值、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的補償;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重大設施搬遷、停產停業(yè)的,還應當給予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費補償。
對被征收人選擇非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非住宅房屋,給予搬遷和臨時安置費補償;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重大設施搬遷、停產停業(yè)的,還應當給予重大設施搬遷損失、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第四十九條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十條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與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或者評估價值相當?shù)漠a權調換房屋,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
第五十一條 搬遷和臨時安置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方式。一次性補償?shù)陌徇w和臨時安置費,包括用于補償機器設備的拆卸、搬運、安裝、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損失的費用。
一次性補償?shù)陌徇w和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計算的具體規(guī)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業(yè)用房,被征收人認為其搬遷和臨時安置損失超過按前款規(guī)定計算的補償費用的,應當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評估結果支付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五十二條 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是指用于補償被征收房屋電梯、中央空調、電信總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變配電系統(tǒng)等重大設施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造成的損失。
重大設施搬遷損失補償費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扣除殘值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按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的,重大設施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置。
第五十三條 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計算的具體規(guī)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yè)損失超過前款規(guī)定計算的補償費用的,應當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證明、停產停業(yè)期限等相關證明文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jù)前三年平均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評估結果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yè)期限按不超過十二個月計算。
第四節(jié) 補償協(xié)議與搬遷
第五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承租人應當按國家和省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xié)議。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協(xié)議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承租人公開,并報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補償協(xié)議的簽訂、公開、備案實行信息化管理,補償協(xié)議格式文本由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制。
第五十五條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xié)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規(guī)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xié)議生效;未達到規(guī)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xié)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
按前款規(guī)定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承租人。
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對不屬于房改出售范圍的承租人因房屋征收已辦理房改審批手續(xù)的,審批效力同時終止,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公告內容書面告知有關部門。
第五十六條 除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外,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應當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征收人、承租人。被征收人、承租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被征收人、承租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選擇補償方式的,其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裝修價值的,補償決定不包括對被征收房屋裝修價值的補償。依法實施強制執(zhí)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修情況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jù)保全,由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修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裝修價值另行給予貨幣補償。
市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后應當及時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活動實施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五十八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五十九條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xié)議或者補償決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協(xié)議中有約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代為申請被征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未約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jù)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xié)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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