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寧波網消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1年多后,與之配套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終于在3月28日亮相,并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對老百姓無疑是福音:由于它的費率與交通違章掛了鉤,能在一定程度上用經濟杠桿促使駕駛員安全行車,減少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一旦遭遇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要先行墊付搶救費用,傷者可得到及時救治。
昨日,市內財險公司車險部均表示,按剛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強制險條例”)規(guī)定,強制險費率將與交通違章掛鉤。
“黃司機”要多交保費
強制險條例規(guī)定,機動車強制險費率水平與交通違章掛鉤,安全駕駛者可享有更優(yōu)惠的費率,經常肇事者要負擔高額保費。
解讀:市內財險公司稱,機動車輛到保險公司續(xù)保時,保險公司將查詢其違章記錄,上一年的違章次數或出事次數越多,第二年保費費率將越高,如上一年違章次數少,或無交通事故,保費相應更少。強制險費率到底是多少?市內財險公司稱,估計將在7月前出爐。
未買強制險不能上路
強制險條例規(guī)定,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強制要求保險公司承保,且不能隨意解除保險合同。
解讀:市內財險公司稱,強制險條例正式實施后,凡是到保險公司購買強制險的機動車主,都將獲得一個由相關部門專門制定的標志,車主需將該標志貼在機動車醒目位置,方便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
對于沒有購買強制險的機動車輛,不準上路不說,交管部門還可扣留機動車,并處以最低限額保險費2倍的罰款。
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
強制險條例與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樣,充分體現“以人為本”原則:如駕駛員無駕駛資格或酒后駕車、被保險的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況下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要墊付搶救費用。
解讀:我市財險公司已在著手這方面工作。平安財險率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搶救機制——與市急救中心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平安財險的車險客戶撞傷人后,傷者最高有望獲得由公司墊付的1萬元醫(yī)療費。
受害人故意受損不賠償
強制險條例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解讀:需提醒市民注意的是,若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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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將建立強制車險信息庫
有關部門透露,我市將建立一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信息庫。車輛管理、交警、保險公司三方都可通過信息庫,查詢到機動車的投保或違章等情況。
商業(yè)三者險日子更難過
所謂商業(yè)三者險,就是相對機動車強制險而言,屬于“有責賠付”,即只在投保人有責任時才賠付。在強制險未正式實施前,我市還有近20%的機動車未購買商業(yè)三者險,這意味著有近10萬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面臨索賠難。
強制險正式實施后,以一輛桑塔納為例,如購買5萬元強制險,年保費可能花1000多元,車主多半不會再花幾百元買商業(yè)三者險。這很可能出現車主購買的強制保險遠遠不夠支付發(fā)生事故后賠付的窘境。
車險價格聯盟涉嫌操縱市場?
繼車險價格統(tǒng)一回升后,市內各財險公司又醞釀新動作,擬出臺新版自律公約,車險價格下月可能還要全面、集體上調。昨日,法律人士認為,財險公司統(tǒng)一提高折扣底限及新一輪集體上漲車險價格,就是以行業(yè)壟斷的形式搞價格聯盟。
主管部門:由市場說了算
針對消費者的質疑,主管部門否認了各財險公司全面回升車險價格,是其操縱的結果。
車險是強制性的,而各財險公司集體回升折扣底限后,又醞釀新一輪漲價等,對此,主管部門表態(tài):車險價格究竟該收多少,最終還得由市場說了算。
律師:價格聯盟涉嫌操縱市場
“雖就具體險種而言,消費者具有一定的選擇權,但各財險公司現在同進同退,統(tǒng)一回升車險價格,甚至還準備集體上漲車險價格,可說是讓消費者無可奈何,因為各財險公司今后集體再漲50%、100%,消費者仍得接受這種強迫服務!北緢笮侣劼蓭焾F成員陳艇律師分析。
陳艇律師稱,根據《價格法》第14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同時,陳艇律師還質疑財險公司折扣底限統(tǒng)一為7折的計算依據,是否通過精算師測算,能否向社會公開。如不公開,消費者可質疑保險公司這一定價的合理性。
專家:價格聯盟遲早會破產
重大發(fā)展研究中心蒲永健教授認為,根據航空、汽車、彩電、電信、房地產等行業(yè)過去的經驗,車險“價格聯盟”遲早會破產。實際上,早在2003年,為規(guī)范車險價格,防止惡性競爭,我市曾出臺“車險自律公約”。實踐證明,該自律公約沒維持多久就形同虛設。
蒲永健稱,因為完全市場化的商品、服務,就應通過充分的市場競爭,達到優(yōu)勝劣汰的目的,而不是靠所謂“價格聯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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