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卯刀
去年年初,32名外地農民工被騙到臨汾市曹生村一個由村支書的兒子開設的黑磚場打工。受到難以想象的折磨,一人被打死,另有8人癡呆(6月7日《山西晚報》)。
奴役民工的“黑磚窯”并非僅臨汾市洪洞縣廣勝寺鎮(zhèn)曹生村的那一家。筆者信手拈來,經(jīng)媒體報道過的就有好幾起。《78歲老母千里尋兒,解救黑磚窯30農民工》(見《華商報》2006年4月30日),《山西運城從兩個“黑磚窯”解救受限民工61人》(見新華網(wǎng)5月6日電),《運城市打擊黑磚窯一天內解救87名農民工》(見山西新聞網(wǎng)6月7日),“黑磚窯”奴役民工,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自然要被追究。“黑磚窯”奴役民工,不是十天半個月,而是長達一年、兩年,甚至更長;也不是一家兩家,而是在當?shù)仡H具普遍性。因此,人們有理由問,此事按下不表。筆者所關心的是,發(fā)生這樣的事情,當?shù)卣挠嘘P部門、有關官員,是不是也應當被問責?至少也要承擔一定的失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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